湖北省党政机关
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展会活动,是指我省党政机关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展览、展销和展示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举办展会活动包括单独主办和共同主办两类。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
第四条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自觉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
第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快转变职能,减少举办展会活动,建立退出机制,注重展会活动的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功能培育,切实发挥市场在展览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六条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省商务厅负责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展会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和分级管理:
(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举办的首届展会活动,由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经党中央、国务院首次批准后再次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展会活动由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除第
(一)款以外的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举办的首届展会活动。
(三)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经省委、省政府首次批准后,再次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活动。
第八条省商务厅是展会活动日常管理部门,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省委、省政府批转领导小组办理的首届展会活动项目,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申办单位;
(二)受理省级以下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活动申请;
(三)对省委、省政府首次批准后再次申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展会活动项目,进行审核并以领导小组名义批复申办单位;
(四)汇总、考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直各部门报送的展会活动项目总结报告,起草年度展会活动管理报告报送领导小组;
(五)设立和管理展会活动专家库,对展会活动项目进行科学评估管理;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举办首届展会活动,由主办单位(有多家主办单位的由第一主办单位,下同)提前12个月按归口向省委、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已经批准的展会活动再次申请举办,且展会名称和主办单位无变化的,由主办单位提前6个月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展会名称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应当按举办首届展会活动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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