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备案就医有关问题
并医险中心字〔2011〕234号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凡在山西省范围内长期居住或工作的参保人员,符合办理异地备案条件的,取消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取消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情况
(一)回城市(农村)本人原籍或爱人原籍长期居住且领取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
(二)户口转往异地并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
(三)随子女长期居住且领取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
(四)异地购买住房并长期居住且领取异地居住证(暂住证)六个月的退休人员;
(五)在工作单位异地办事机构的在职职工。
二、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必须到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二)参保人员在所居住城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无法医治需转外(北京、上海、天津)治疗的,必须回太原市就诊办理转外手续。
(三)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报销手续。
三、办理报销需要的资料
(一)诊疗手册、出院证、诊断建议书、正规发票、详细的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公章),以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填写《特殊就医申请表》一式三份、《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单》一式一份(两种表格均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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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