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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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在创建和已经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原则是。国家鼓励,分类指导;城市自愿,重在过程;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第四条环境优良、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设市城市,达到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经环境保护部考核验收和审议,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根据全国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并适时组织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以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为主,兼顾经济社会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周期为5年。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或中国环境报向社会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并保持动态更新。
第八条各地环保部门应对正在创建和已经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持续改进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长期保持先进示范性,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在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表率。第二章创建申请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划大纲要求,组织编制《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
第十一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期不少于2年(自规划颁布实施当年计)。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城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模规划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通过评审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应根据《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制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其中包括总体实施方案和各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度要求和落实措施,并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向环境保护部递交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申请文件;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三)《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
(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
本条第四款《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为申请递交当年及次年的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对按要求提交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申请材料的城市进行分类指导和培训。
第十七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自申请之日起,在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以及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定期发布以下信息:
(一)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实时公布空气质量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含监测点位),每月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每年公布上年度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每年公布上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年度结果;
(二)每年初公布本年度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上年度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动态。第三章考核验收
(未完,全文共5012字,当前显示13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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