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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资金操作细则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操作指南》、《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中“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草根金融’,”为了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大力实施贫困村互助资金、确保其规范运行,切实为解决贫困村发展产业、贫困户增收提供金融服务提供制度保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贫困村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资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的周转性生产发展资金,宗旨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发展。

第三条建立互助资金,由省扶贫办统一规划、市县扶贫办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村民民主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权归入社村民所有,村民交纳的互助资金归其本人所有。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互助社的社员必须按照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农户入社缴纳互助金,可实行差别化的政策,贫困户入社可免交互助金(表1)。第五条组建互助小组全村贫困农户入社率超过50%,且入社农户总数高于本村农户70%以上,50户以上方能组建互助社。鼓励采用小组互助联保方式使用互助资金。小组组建互助社社员按自愿原则,由3-5名成员组成互助小组,并签订互助联保协议(见附件表2)。第六条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入社,社内互助;无偿投入,有偿使用;用款申请,社内审批;联户担保,相互监督;生产专用,禁挪他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第七条互助资金来源

(一)财政扶贫资金专门安排用于村民互助发展资金;

(二)互助社的农户交纳的互助金;

(三)互助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

(四)互助资金收取占用费用于扩充本金的部分;

(五)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增加本金的资金(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款)

第八条互助资金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互助社注册之前,财政扶贫资金拨入乡镇财政所后,与农户交纳的互助金一起设立专账进行代管(具体由财政所单位会计负责);互助社注册后,将资金全部转入互助社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的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互助金除农户借款、办公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支出外,不得以其它名目支取存款。

第九条借款对象为本村入社的社员,原则上优先照顾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贫困户。

第十条借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一般为6个月,(最长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互助社社员借款的户数一般不得超过全体社员总户数的50%。每次借款五户中只允许有2户借款,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户,还款后轮流借款。同期内,已借款或已为其他社员提供担保的,不允许再借用互助资金。第十二条借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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