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的特色
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完善我国仲裁工作”研讨会综述
一、我国仲裁工作专题报告
袁诗鸣处长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详细介绍了全国仲裁工作的有关情况,并感谢北京律师对仲裁工作的大力支持,报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仲裁工作基本情况
1.仲裁机构的发展情况。
袁处长指出,仲裁法94年颁布、95年实施的,确立了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等原则,对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仲裁法颁布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四个文件,对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仲裁活动做了统一部署和安排,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按照仲裁规定认真做好仲裁工作,在市场工作有关行业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积极引导广大市场主体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支持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仲裁,对仲裁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1995年之前行政仲裁重组之后从几十家到一百多家,到185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当时规定的非常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商会研究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中国仲裁协会筹建准备工作,并联系全国仲裁工作。但到目前为止,中国仲裁协会还没成立起来,实际上目前法制办在联系全国仲裁工作。截止目前在直辖市、省会和其他设区市共依法重新组建202个仲裁机构,确立了全国统一的仲裁工作体制。截止目前全国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依法聘任了5万多名专家担任仲裁员,其中既有从事经济工作的专门人才,又有教学、科研机构的学者;既有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人才,又有研究或者熟悉市场经济的专家和企业家;既有我国大陆地区的专业人士,也有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士,还有国际仲裁界的专家,包括在座的很多北京律师。
2.仲裁案件受理情况。
截止2008年底,全国仲裁机构共仲裁各类经济纠纷34万多件,案件标的额达到人民币5千多亿元,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外仲裁案件,案件当事人涉及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按照统计,开始刚重组时一个是仲裁机构比较少,受1理案件更少,累计起来34万多件。2008年当年65000多件,比2007年增加了4054件,增长率为6.6%,标的总额1020亿元,比2007年增加268亿,增长率为35%。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社会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
3.仲裁案件处理情况
十几年来,全国仲裁机构把依法公正、及时仲裁纠纷、平等对待当事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制定和完善了仲裁工作质量保障和监督制度,保证了仲裁活动严格依照《仲裁法》的规定进行。据统计全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比例不到1%,随着《仲裁法》的贯彻实施,我国仲裁的公信力在不断提升,受到越来越多中外市场主体的信赖,现在一直是这样的口径,不到1%,实际上2008年统计出来的结果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是0.2%,被不予执行是0.12%,这么多年来司法纠正率一直非常小,因为全国这么大,两百多家仲裁机构,情况不同,有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从成立以来连续多少年没有一件被撤销,也没有一件不予执行,有的仲裁机构遇到的司法纠正案件多一些。
(二)全国仲裁工作坚持了正确政治方向,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仲裁工作坚持了正确政治方向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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