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安全与应急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等涉及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功能区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实施本办法,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政策处理、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安置、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处置、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局是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体系的组织编制与监督实施
市住建委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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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工作除外)
市交通局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交通、公安、卫生、安监、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环保、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融资、建设、运营、开发经营等工作。对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通过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市规划、住建、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及秩序。
第九条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采取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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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衔接换乘规划等专业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并与铁路、公路、民航、客运枢纽、公共交通、水利、地下空间、人防等规划相衔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等部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第十三条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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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与建设规划、城市路网规划等情况,组织编制与落实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面交通衔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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