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等停止征收 城市配套费下月
洛政办〔2010〕119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
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洛政〔2009〕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征收对象及标准
(一)住宅、商业、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项目,城市配套费全额征收,所需资金列入投资预算。
(二)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工矿棚户区住房改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旧城改造办公室、大企业住房改造办公室正式批复确定,并留复印件备查。市城乡规划局核对原件无误后按批复面积减半征缴(即:60元/平方米)。对超批复面积部分及商业用房,城市配套费全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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