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证券公司章程修正案的法律意见书(报证监会批准备案)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11]谐律审字049号
×××××××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贵公司的送交的公司章程,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情况:
该公司章程由股东吴某、刘某、王某、刘某某四位股东起草并签字,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该章程业已生效,对公司及四位股东具有拘束力。通过审查,该章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二、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
1、公司章程第8条第1项“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受代表权”,建议修改为“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建议理由。“享受代表权”表述不当。
2、公司章程第8条第2项“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议修改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目的正当的,可以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建议理由。原条文过于笼统,不利于股东行使知情权。
3、公司章程第8条第5项“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建议理由。如果多个股东均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可能发生争执,规定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可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其他股东能否仅优先购买出让股东的部分出资,以达到控股等目的,没有明确。如果有此意向,可将该项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出资”。
4、公司章程第8条第6项“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建议修改为“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理由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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