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限价房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61号【颁布时间】
2009-6-9【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www.xiexiebang.com/n722103/n722150/n722871/n723413/6041816.html【全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1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限价住房项目的协调管理。
市国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限价住房销售管理工作。
市发改、房改、公安、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限价住房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限价住房近期规划(2008-2012年)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的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限价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且附加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标准、套型面积标准等条件。
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限价住房土地供应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内容及要求、产权界定及移交等内容。
第八条限价住房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一居室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
限价住房项目的套型面积和套型比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
2土、房产等管理部门根据限价住房建设规划及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居民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严格管理。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九条限价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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