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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辽民发〔2008〕1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福利企业

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交通厅等同意,特制定《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的人员和适合安置的精神残疾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1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残疾职工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1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未完,全文共2202字,当前显示7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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