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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附件1: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

1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切实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林业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要求说明如下:

(一)文书制作的总体要求

1、法律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准确、规范,没有填写内容的,应当在其空格划“——”线表明;属于清单、凭证等类法律文书,则在空格处划“/”斜线,线条应当顶格划定

2、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应当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条件不具备的,可使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3、林业执法机构是依法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在查处所有林业行政案件中,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在•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的法律文书上加盖委托机关(即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公章(或执法专用章)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附页记录,但首页和附页应由相关人员签名或捺指纹

5、法律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姓名,如果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可以用其所提供的姓名填写。属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2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

6、文书中所称“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7、法律文书中所称“住址”,是指个人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地址

8、法律文书编号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字(如:蕉林)、文书代字(如:立)、年份、执法单位编码和顺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执法单位编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蕉林立„2009‟01001号。

9、“案由”或“案件性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条款中的表述准确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的类别,不能填写简称或其它不规范的名称。如:不能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填写成“无证运输”或“非法运输”。

10、援引法律条文时,要写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

11、在•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违反了”横线中的内容应填写违反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管理规定的条款,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违反的管理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根据”横线中的内容应填写法律责任条款中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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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林业行政案件询问笔录‣、•林业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登记保存通知单‣等法律文书中涉及到执法人员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13、在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时应当列明具体的计算公式。如并处违法收购的4立方米松木价款2倍的罚款4000元。(500元/立方米×4立方米×2倍=4000元)

(二)林业行政案件常用文书制作要求

1、《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1)案件来源。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等如实填写。

(2)“违法嫌疑人”中“姓名或名称”一栏,是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及法定代表人、组织负责人姓名。“住址”栏填写违法嫌疑人的现居住(或所在地)的地址,地址填写应具体、明确。


(未完,全文共6470字,当前显示146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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