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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卫生部二○○二年第34号令——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新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条缩小了合议记录的使用范围,规定合议记录适用于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然而97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要合议,两条规定互相打架,给基层卫生监督员造成不少的困惑。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笔者认为制作行政处罚卷宗应参照03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笔者提出如下制作方法,请各位同行不吝指教。

一、一般程序普通案件卷宗应包括下列文书

1、案件受理记录

2、立案报告

3、现场检查笔录

4、询问笔录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7、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责令公告收回及销毁食品、取缔)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9、行政处罚审批表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陈述和申辩笔录

12、行政处罚决定书

13、送达回执

14、罚没款收据或强制执行申请书

15、结案报告

二、听证案件卷宗应包括下列文书

1、案件受理记录

2、立案报告

3、现场检查笔录

4、询问笔录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7、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责令公告收回及销

毁食品、取缔)

8、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0、听证笔录

11、听证意见书


(未完,全文共1731字,当前显示5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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