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
【发布单位】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79-01-16【生效日期】
1979-01-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
(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六日)
根据李副主席十月二十六日的批示,我们先后同纺织工业部、外贸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和物价总局等有关部门,就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和提高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研究,现报告如下:
我国的纺织产品,包括棉、麻、丝、毛、化纤等纺织品,过去一向使用商标,对于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和便利消费者选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十余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在商标管理方面有所放松,出现许多纺织品不用商标,优质劣质产品无从鉴别,消费者选购无所依据的不正常现象。这对于发展我国纺织品的生产,增加优质产品,显然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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