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修改
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促进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省信息化发展的规划、计划和项目建设等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资金),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
信息化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信息化发展的规划、计划、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性资金。
第三条信息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竞争择优、科学监管的原则,重点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示范性、创新性信息化发展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入股等多种支持方式。
贴息额度按企业信息化项目已落实到位的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补助额度按不超过信息化项目投资的30%核定,主要适用于信息化项目中的公益性项目、信息化发展新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信息安全软件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项目等。符合入股条件的实行持股经营。
第五条山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共同负责
1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确定和信息化资金的使用、分配、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是信息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省经信委是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信息化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信息化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确定信息化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三)参与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的评审、确定;
(四)审核并按资金管理程序下达信息化资金;
(五)会同省经信委对信息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省经信委主要负责信息化资金支持的信息化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确定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信息化资金分年度、分领域项目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根据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确定工作;
(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信息化资金的预算建议和分配计划;
(四)负责信息化资金项目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将
2目标责任制落实到相关市、县和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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