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加强本区范围内义务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宝安区义务教育机构。

第二章录取与入学

第三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即新学年由区教育局或街道教育办公室(社会事务科)根据各所辖区域儿童、少年的分布和学校布局的实际情况划定入学范围,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凡符合借读条件(详见深府〔2005〕125号文规定)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申请办理就读手续,学校凭就读证予以接收。不符合借读条件的学校不得接收。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因病或特殊情况,经有关单位证明,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小学由街道教育办公室,中学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可延期入学,延缓期满应立即入学,并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六条小学一年级新生按规定录取完毕后,录取名册一式2份,一份交街道教育办公室备案,另一份由学校保存;初中一年级新生按规定录取完毕后,录取名册一式2份。一份由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另一份由学校保存。

第七条各校在新生入学后,每年九月底前,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新生做好报名注册手续,并按广东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有关表册的填写、管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按班级装订成册,并建立目录。册中人数应与班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要及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的最后面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2.《在校学生名册》。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小学每年送街道教育办公室审核,初中直接送区教育局审核,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

3.《流动生名册》。每学年一册,开学初建立。学生异动,随时登记。每年初中由区教育局验核,小学由街道教育办公室验核。

4.《毕业生名册》。在学年末建立,由学校保存。

5.《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学校必须在开学初填写好,并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软件)》录入计算机,在开学一月内传送到区教育局汇总


(未完,全文共3262字,当前显示106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