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增加信贷资金的投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贺州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贺州市委、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决定》(贺发〔2009〕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和补助对象
(一)奖励为促进贺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大信贷投放、引进金融机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下同)。
(二)补助在贺州市新设立(含机构升格,下同)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协调、监管部门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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