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操作,确保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根据《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结合本所有关规章和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实践,制定本操作规范。

本所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必须按照本操作规范执行。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以公司制改建为主要形式,通过资产出售、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依法破产等方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旨在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的一系列改革行为。

本操作规范所称专项法律业务,特指本所律师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向参与改制的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专业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进行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提供债权债务的法律定性分析以及处置方案、出具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拟定资产处置重组方案、指导改制操作程序、出具改制方案法律意见书、规范和调整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企业公司制改建等业务。

第三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当围绕改制方案可行、操作程序合法、改制成本合理、职工安置得当等四个关键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国企改制参与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保殖增殖的原则,坚持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认真作好每项服务业务。

第四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尽职尽责,确保改制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

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坚持保密原则,对国有企业改制业务中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统一收案制度,严格按照本所收案制度执行,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或变相私自收案。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集体受理制度,一般的单项的业务采取主协办律师形式,多项的复杂的业务采取律师团形式;本所律师不得个人独自承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主协办律师以及律师团成员的确定,坚持尊重委托人意愿的原则,委托人有指定的,根据该指定确定;委托人没有指定的,由主办律师或律师团首席律师从本所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律师名单中选择确定。

第九条受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与聘请纺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一般操作规范第一节接受委托,尽职调查

第十条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主办律师应当首先主持对与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主要包括:

(一)拟改制企业基本状况调查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变更登记情况、子公司情况、注册资金情况、经营范围情况、职工结构情况等与改制业务相关的各项基本情况;

(二)拟改制企业资产产权状况法律调查

包括企业(含子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结构情况、企业主辅分离情况、产权界定和归属情况、产权争议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等等与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有关的各项法律事实情况;

(三)拟改制企业债权债务情况法律调查

包括企业合同管理情况、债权保全情况、债务处理情况、未决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等等;

(四)拟参与企业改制各方主体资格情况法律调查

(五)其他与承办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

第二节拟定改制方案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有关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合理地运用法律、财务等处理方法,拟定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改制方案。

第十二条


(未完,全文共10105字,当前显示14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