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巢湖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细则
为完善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扎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和《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令[2007]134号)、《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08]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对象
凡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租金补贴。
(一)申请家庭申请保障对象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人社、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柘皋、烔炀镇居民曾纳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可继续作为保障对象申请。2012年我市保障对象家庭为年人均收入800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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