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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实施细则

来源:作者:编辑:admin发布日期:2010年2月5日浏览次数:1239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报户。婴儿出生后,按照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应在一年内由其父亲或母亲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婴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社区(村委会)介绍信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社区(村委会)不出具介绍信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可直接予以报户。为防止双重户口,父母亲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婴儿报生时应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或婴儿未落户证明。

2、往年出生(非婚生或超生)因各种原因5岁以内未报户口的,按照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由其父亲或母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和《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3、超生或非婚生子女落户,凭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父母双方《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4、5周岁以下的抱养或收养子女报户。抱养人或收养人持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92年以前收养的附《收养公证书》)、收养原因证明(因病需要县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实,由公安派出所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

本县(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5、本县(市、区)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公民,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母亲或父亲及子女的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证原件(含翻译件)及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后,在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6、因各种原因超过5周岁(含5周岁)的婴儿报生(含抱养),须向其父亲或母亲(含抱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补录报生书面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将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后方可予以补录报生

二、迁入户口

(一)以下几种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7、取消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落户条件的限制

2009年1月1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就业落户限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公安厅文件精神,鼓励大中专学生在我市先落户后择业,放宽就业落户条件。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本人、学校、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落户介绍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在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交费的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

8、院校新生落户。凡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民办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办理的,由学校统一持录取通知书、招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二代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上学期间不得随意迁转户口。若不愿办理户口的,在校期间按暂住人口造册登记。

9、院校毕业生落户。持本人毕业证、报到证(派遣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本人、学校、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或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落户通知书)直接到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局指定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挂靠亲属落户的,还需持挂靠亲属户口簿、与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或社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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