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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实施细则

渭南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全面贯彻国家、省对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贮运、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就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应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四条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受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

(四)、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包装、贮运、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汽车进入城区交通控制路段时,须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的,公安、城建、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给予通行方便。

第七条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符合环境保护和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第八条对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散装办定期会同质检部门对其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及化验、计量等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时,市散装办应对散装水泥设施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按照市散装办的要求限期整改。

新建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应得到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许可,否则相关部门不办理建厂手续。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预)制品企业的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比例不得低于90%。

凡进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须经市散装办审查批准。具体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发展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禁止在市(县、区)建成区内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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