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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户口办理程序、时限

1、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登记项目

(1)户口迁移: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

跨市县(区)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5)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6)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当事人《户口簿》。

(7)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

(8)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

(9)变更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0)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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