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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物柜中贵重财物丢失的法律责任问题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赵霞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是股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因股权的转让股东地位也随之发生转移。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的称谓尚未统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称为“出资比例”,股权转让也称为“出资转让”;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称为“股份转让”。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通称为“股权转让”。笔者在实务中接触的多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又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相对比较简单,对外转让涉及的问题则比较复杂,因此笔者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权变更登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的变更,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的变更。

1、股东名册变更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要求设置的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的薄册。股东名册具有三方面的效力:一是推定效力,即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推定为公司股东。但是,股东名册只是一种证权文件,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果。因此只要异议者能够成功的证明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能享有实体权利,该股东的资格就会被否认。二是对抗效力,股东名册推定效力的必然后果是,凡是未在股东名册上的记载的人,均不能视为公司股东三是免责效力,这是推定效力的另一必然结果,公司只将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视为股东

在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受让人已经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并没有发生变更记载的情况下,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新股东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能会影响新股东主张股东权利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并不直接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在股权转让

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的程序(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或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也没有特殊约定),那么,这个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未将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不会影响它的效力。

2、工商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在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签订,受让人已经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到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工商变更登记是具有对抗效力的,这种对抗效力是对于股东主张权利而言的,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在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是合同之债,而股权最终完整的归受让人所有,转让股东还有一个处分行为,即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变更的情况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最终使整个股权转让过程圆满完成。这两个行为是相互关联且独立的,处分行为是债权行为的后续行为,但是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债权的效力。所以,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的程序(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或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具备《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也没有特殊约定),那么,这个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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