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创建省级文明校园实施细则
办公室
2007-03-06文章浏览数:3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校园是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活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有效载体;是推动学校教育改革、创新、发展,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师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的有力手段。为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使文明校园建设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单位《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建文明校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培育“四有”新人为宗旨,以思想道德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为主要任务,以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诚信教育为重点。坚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教育改革发展大局;坚持服务师生,依靠师生;坚持德治与法治结合、教育与管理并重;促进学校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推动教育战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条
文明校园是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学校的荣誉称号。文明校园的创建范围包括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职业、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民办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四条
文明校园是学校评选省级及省级以上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学校升格和进入省级示范或省级重点学校的必备条件;是学校主要领导评选省级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各类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文明校园标准
第五条
文明校园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班子团结进取,求真务实,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学目标明确,形成办学特色。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创建文明校园纳入学校整体规划,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队伍稳定,经费落实,任务明确,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二)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学校改革和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工会、教代会以及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等组织的作用。学校思想教育、教学科研、总务后勤等有严格科学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保证各个工作环节高效有序运行;各种监督保障措施完善,职责明确,奖惩分明;无违规办学行为。
(三)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教育思想端正,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教育教学质量处于同类学校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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