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和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公布,并由村民参与管理、决策和实施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办法。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村务公开工作作为考核乡(镇)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财政、司法、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村务事项:
(一)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情况;
(二)国家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情况;
(三)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其使用情况;
(四)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审批、收费情况;
(五)村办公益事业的筹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退耕还林工程和退牧还草工程的款物兑现情况;
(七)机动地和荒滩、荒山、荒地、荒坡的发包情况;
(八)国家征收土地的方案,征收土地各种补偿费标准、数额和分配情况;
(九)救灾救济款物、扶贫款物、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
(十)危窑危房对象的确定和款物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医疗救助情况;
(十一)村集体资产的购置、维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的情况;
(十二)农村敬老院的经费、伙食标准、生产经营情况;
(十三)国家拨入的各类项目建设款、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决策、建设周期、投资数额、资本筹措、投资回报期、预测效益及其发包、出租、转让方案和所得收益的收取、使用情况;
(十五)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或者职务调整审计情况;
(十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每月公布下列村务事项:
(一)村务办公经费开支;
(二)村务聘用人员的报酬支出情况;
(三)水电等村集体统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缴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务人员的补贴、奖金及其他报酬的来源以及发放标准等;
(五)村集体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财产,银行贷款、应收应付、单位往来等债权债务情况;
(六)其他经常性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下列村务事项:
(一)五保供养标准和供养费发放情况;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情况;
(三)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五)当年人口出生名单,申请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三个子女人员的名单;
(六)村年度财务收支、收益分配的计划和完成情况以及审计结果;
(七)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情况和其他计划生育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
(八)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
五、
六、七条规定的事项外,村民10人以上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
除本办法第
五、
六、七条规定的事项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村务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第
五、
六、七条规定的事项涉及财务收支的,应当公布明细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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