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具体要求0628
附件5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具体要求
2012年,安排部分县开展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县)。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条件
试点县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分配的名额,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试点县除符合小农水专项工程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灌溉排水功能。
(二)河塘清淤整治对抗旱减灾、粮食增产效果显著。
(三)相对集中连片,便于规模化治理。
(四)县乡两级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水源、渠系、排水工程基础较好,县乡两级水利技术服务力量较强,有一定管理水平;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二、建设范围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以服务农业生产为主,适当考虑农民生活用水,建设范围如下:
(一)农村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下的农村河道的清淤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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