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具体要求0628
附件
1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的要求,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在第三批重点县中安排100个县,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集中开展高效节水(喷灌、微灌及管灌)灌溉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县)。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择条件
试点县名单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分配的名额,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试点县除符合重点县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节水灌溉需求迫切
试点县应是农业灌溉用水紧张、对节水灌溉需求迫切的县,县委、县政府对高效节水灌溉工作高度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工程预期效益显著。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粮食主产区。
(二)节水灌溉规划完善
试点县应具有由专业单位(水利科研院校、规划设计单位等)编制的节水灌溉发展规划,或在已有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中完善高效节水灌溉规划内容,规划深度要落实到自然村,发展规模适1
度,可操作性强,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三)基础条件良好
高效节水灌溉有一定基础和规模,计划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的区域具备适合规模发展喷灌、微灌和管道输水灌溉的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发展喷微灌的集中连片面积一般不低于3000亩,且有稳定可靠的水源保障。项目区农业种植结构应尽量统一。规模化经营程度高,农业管理水平较高。项目区交通便利、动力供应可靠。
(四)具有相应投入能力
试点县应具备相应的财政资金投入能力和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能够保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要求。
(五)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未完,全文共2060字,当前显示68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