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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文件

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

关于发布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发布交通建设

项目管理

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办公室2003年3月31日印发

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包括财政拨款、金融组织贷款、有偿集资等)及其它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汽车站场及水运建设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渡口、道路防护、排水、交通工程、收费站(点)和附属设施、公路水路客货站房、车坪、物流中心、航道、港口、航运枢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审批交通建设项目。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省立项的路网改造项目、县乡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汽车站场建设项目(一级站)及水运建设项目由厅负责审批或报部审批;其他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施工程中有关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等),并报厅核备。

第四条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评审结果、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审查后报厅审批,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报交通部核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报厅或交通部核备。

第五条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向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或市(州)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厅审批或厅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填写,到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项目建设已按设计规模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后,由市、州交通局向厅提出交、竣工验收申请,厅委托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厅质监站等单位按交通部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在确认已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后,交工验收由建设项目单位组织,其交工验收报告报厅核备;竣工验收由厅组织或报请交通部组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交通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并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合理划分阶段、确定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和开工报告的审批工作。项目开工报告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并做好后评价工作。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营。

第七条

施工中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责任制度。第八条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设计是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组织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为加强施工图设计管理,招标人与勘察设计的中标单位签定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名称、技术标准、建设规模、线路走向及主要控制点、路面结构类型及主要构造物类型等,同时应明确设计周期与设计质量要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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