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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赣交监字〔2002〕5号文)

为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维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江西省交通厅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察组织建设

省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设立政治监察处,政治监察处在厅党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项目办公室临时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项目建设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对厅党组、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项目办公室临时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政治监察处设处长1人,工作人员2至3人;处长由厅党组从厅直单位选派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并担任项目办临时党委副书记。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各施工单位都要有专人负责政治监察工作。

第二条项目办公室政治监察处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办公室、监理、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请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交通厅制定的有关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办法以及本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廉政合同(以下简称“双合同”)的情况

(二)受理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双合同”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双合同”的行为

(四)受理从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其他由政治监察处受理的申诉

(五)指导从业单位重点抓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时事政策、职业道德、反腐倡廉、遵纪守法和艰苦奋斗等政治思想和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并进行及时的督促、检查

(六)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项目工程(材料)招标、编制标底、开标、评标工作小组、双合同的谈判签订、变更设计、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七)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三条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

(一)指导项目办公军政治监察处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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