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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9伊犁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1)

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

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第二章投融资主体债务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各投融资主体应以控制举债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订下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融资余额,下年度使用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还计划,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第五条债务举借计划经批准后,各投融资主体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应由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债务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对数额较大的合同,还应按规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对举债合同的主体、担保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

行审查。经审查的举债合同在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各投融资主体将合同副本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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