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老一小)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
(四)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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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老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城镇无业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第七条区县政府按照每人每年4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残疾人员补助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第八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按照高校隶属关系,政府补助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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