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阳县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市局所得税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完善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不断变革,企业所得税税源分布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结构越来越复杂,税源监控的难度越来越大,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因其具有业务综合性、发现问题前瞻性、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修正、工作内容涵盖了征管查等特点,日益凸现出其重要性。
近几年来,我局在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实践中也发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结合近几年所得税汇缴工作实践,谈一些思考,提一些建议。
一、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存问题的思考
1、对汇缴征纳双方的责任认识不清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前,所得税汇缴的主体并不明确。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作法是,年度纳税申报由纳税人完成,所得税汇缴由税务机关越俎代庖,造成汇算清缴的主体不清、法律责任不清。《管理办法》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应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汇缴期内负责政策辅导、资料审核和税款结算,在汇缴结束后应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但受习惯的影响,部分干部仍然持有“以查代算”的观点,认为只有税务机关的查账检查结束,才算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在实际操作中,把年度纳税申报视为纳税人自核自缴结束;
把年度纳税申报至4月底以前这段时间作为税务机关实施企业所得税检查阶段。“以查代算”的观点,使企业所得税又重新回到原有的老路,制约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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