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会议讨论稿
一、关于内资企业在国外发生的业务费用(如佣金、代理费等税前扣除原始凭证的确认问题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内资企业支付给境外的业务费用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应根据上述规定确认。
二、关于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合法有效凭证的确认问题
答。企业支付给农户的青苗补偿费属于对农民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支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结合相关证明材料和农户的收款收据等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税前扣除。
三、关于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薪酬。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判定依据应是企业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因此,企业支付给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条件的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应属于劳务费性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企业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费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离退休人员不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范围内,企业在社保统筹外为离退休职工发放实物以及支付定额医药
费补贴,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必要的和正常的支出,也不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因此
不能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统一代收代缴家属区的水电费发生的损耗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答:企业统一代收代缴家属区的水电费发生的损耗支出是指每月企业代收住户的水电费小于当月实际上交水、电管理部门的水电费,这部分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因此,对企业负担的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亏损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能否加计扣除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应不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七、关于不征税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和相关性原则,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八、对于经营性公墓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经营性公墓取得的收入,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玉米淀粉生产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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