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所需资金的请示报告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4-20来源:作者: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皖水农〔2008〕1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精神,规范我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计划的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病险小型水库按照国家、省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具体建设程序分为:大坝安全评估、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执行水库工程建设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五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要做到“除险加固一座,竣工验收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省水利厅是全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按照《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实施建议计划。
2、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协调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督促市、县(市、区)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3、负责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市)的病险小
(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
4、对全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市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本市境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市病险小型水库安全评估的技术指导和资料复核。
2、负责本市病险小
(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负责或委托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进行小
(二)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并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督促县(市、区)落实配套资金。
4、批准本市小
(一)型水库开工报告。
5、负责全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技术指导、督促施工进度、质量监督检查和招标管理等。
6、负责组织小
(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指导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辖区内病险小型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其主要职责是:
1、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辖区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安全评估、初步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
2、受市水利(水务)局委托,审批辖区内小
(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
3、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落实配套资金。
4、办理辖区内小型水库质量监督和小
(一)型水库开工报告报批手续,批准本辖区内小
(二)型水库开工报告,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督促项目法人做好以下工作:(1)组建现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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