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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委宣传部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贵州省社科规划办2013年6月4日

贵州省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社科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基金课题”)、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规划课题”)按时结项率和研究成果质量,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针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国家基金课题和省规划课题管理的要求,如与全国社科规划办和贵州省委宣传部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以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相关管理规定为准。第三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属于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的相关事项,省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管理和鉴定结项,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全国社科规划办和贵州省委宣传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课题申报

第四条省社科规划办统一安排全省的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省社科规划办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申报,并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申请书》形式、内容、前期成果真实性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且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申报材料不能申报。

第五条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控制申报数量、提高申报质量的基本要求,以提高立项率和成果优良率为目标,对申报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

(二)申报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经费预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研究实际需要;

(四)课题申报单位是否能够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省社科规划办不受理其申请。

第六条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确定初筛专家,对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初筛。初筛内容包括申报课题的选题和论证水平、学术质量、创新意义等情况,按照限报数量和初筛专家意见确定初筛通过项目。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对初筛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前期成果真实性核对,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现象的,课题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基金、省规划课题并将情况向申请人单位通报。

第三章课题开题

第七条国家基金课题应在立项之日起5个月内举行开题报告会。省招标课题应在立项之日起3个月内举行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由课题负责人组织召开,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承担协调、监督职责。参会人员应当包含同行专家、课题组成员及科研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国家基金课题开题报告会应当有2位以上外单位同一研究领域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会,省招标课题开题报告会应当有1位以上外单位同一研究领域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会。重点以上国家基金课题开题报告会应有省社科规划办主要负责人参会。

课题负责人应当在开题报告会上提供书面研究提纲和计划,内容包括框架设计、任务分工、调查点选择、问卷设计和进度安排等,并进行口头汇报。课题负责人应在遵循课题设计的原则下,根据与会专家意见调整研究提纲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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