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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5篇范文

编号0000727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2008‟2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认真做好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理顺管理体制

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1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按照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移民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和档案实行全方位管理。

二、加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管理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阶段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省移民主管部门报送下达“封库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省移民主管部门征求省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下达“封库令”。随申请需报送的相关材料如下:

1.经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评估或批准的流域水电规划和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项目主管单位技术审查确认后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失稳区范围规划设计文件,经确定的征地红线和淹没水位线

3.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

4.经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查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细则》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封库令”要求,对明确的范围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打桩定界,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三)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四)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当地人民政府应主动参与,提出移民安置去向和方式,推荐移民安置方案,并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项目法人单位和规划设计单位应充分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配合设计单位完成实物指标分解细化到户的工作。

(五)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核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报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核准。

省移民主管部门在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移民区、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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