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保洁服务专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清洁服务市场,保护业主、清洁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身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服务水平,根据北京清洁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清洁服务的专业清洁服务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清洁服务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事清洁服务工作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北京清洁行业协会负责清洁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聘请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由北京清洁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和等级评定
第五条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企业机构。
第六条根据行业特点《资质等级证书》分为壹、贰、叁三级。第七条资质等级的标准如下:
一、壹级企业的标准
1、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人民币)。
2、上一年度年清洁服务营业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7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合同期内项目:服务两种类型以上的业态项目,且独立承接年清洁承包费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不少于6项;
4、具备高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中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具备初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0人,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
5、管理制度健全;
6、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7、按时、按质、按量配合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二、贰级企业的标准:
1、企业净资产100万元(人民币)。
2、上年度年清洁服务营业额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68万元(人民币)以上;
3、合同期内项目:服务两种类型以上的业态项目,且独立承接年清洁承包费60万(人民币)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4项;
4、具备高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中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备初级清洁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
5、管理制度健全;
6、财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7、按时、按质、按量配合协会或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三、叁级企业的标准
1、企业净资产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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