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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目前现状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撤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十八条之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二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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