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对配发、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分类登记入帐,严禁重钱轻物的错误做法。
二、新建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结清帐务,依据财务决算及时登记入帐。
三、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确保不人为损坏,不流失。应做好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四、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大批同类物质(如课桌凳、图书),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入帐。对低值易耗品实行领用登记管理制度。
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或转让,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备案。
六、房屋、大型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或转让,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签,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学校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会计年度终了前应进行全面清查。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转入修购基金,不得作为学校其他收入年终抵冲事业支出。
八、年终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调整帐务,同时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分清原因,属不负责任和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损失重大者,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予以纪律处分,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采购、验收、领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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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制度建设,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范采购行为,强化现金支出管理,加强支出的准确性和可控性,制定本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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