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xx财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各部门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部门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2.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第二类一般设备
1.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碎纸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空调机、录像设备、电风扇、洗衣机、电视机等。
2.设备。包括电话总机、电话机、传真机等。
3.设备。包括保险柜、樘柜、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4.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及船只等。
第三类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育用实验仪器、量具衡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网络设备、监控设备、投影设备、广播音响和视频设备、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第四类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数据等。第五类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展览室、陈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画和陈列品等。第六类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有固定资产。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计价;土地按征用时支付的费用计价;若基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决算审计的,按项目的批准金额入帐。待审计后,按审计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二)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进价、调拨价计价入帐。
(三)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计价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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