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附件1
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家乐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家乐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家乐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db45/t1163—2015)进行。
第三条
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统一标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属地管理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二、评定范围
第四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的利用农村庭院、果园、花园、堰塘、农场、牧场、渔村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渔)村人文资源、海洋渔业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捕鱼、娱乐、垂钓、运动、住宿、餐饮、购物、农(渔)事体验等
—1—服务并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农家乐,均可申请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
三、评定组织和权限
第五条自治区设立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全面负责全区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指导、监督开展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农家乐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各设区市相应设立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本市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农家乐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四、评定人员
第六条
(未完,全文共1764字,当前显示5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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