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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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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深度解读

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做好司法办案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

《救助细则》如何体现检察特色,又有哪些亮点,检察机关如何正确贯彻执行。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如何把握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度”。

国家司法救助不是国家赔偿,要防止其诉讼化和信访化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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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

“深入贯彻《意见》,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亟待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工作细化相关程序和机制。对此,《救助细则》适时颁布。”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针对这一问题,该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不同于社会救助。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监督职能与国家司法救助的关系,注意防止将其诉讼化和信访化,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公平救助、及时救助。

“辅助性是准确理解国家司法救助的一个关键,对把握好国家司法救助的‘度’,公正合理地进行救助,具有重要意义。”该负责人解释说,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首先,必须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进行,不能脱离办案职能和办案环节单纯开展救助。其次,国家司法救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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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国家权力和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采取的救济帮扶措施,本质上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国家代位进行民事赔偿。再次,国家司法救助是临时性社会保障措施,其前提是有关刑事案件或者民事侵权案件的发生,且当事人受不法侵害导致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其目的是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同时,国家司法救助是直接针对案件的被害人采取的一次性救助,不针对同一对象长期适用或者多次反复进行,不取代社会保障。

哪类案件被害人可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救助对象有限,民事侵权案件中单纯财产损失不在救助范围内

记者注意到,《救助细则》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了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第8条规定了一般不予救助的六种情形。

“救助的对象应当是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部分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不在《意见》和《救助细则》明确规定的受害情形之列的,不属于救助的对象。”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对象具有有限性,民事侵权案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只限于人身伤害,单纯的财产损失不在救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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