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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发改、公安、民政、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水务、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讯、电力、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监督指导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物业监督指导工作。

-1第七条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物业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及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参加。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50%及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两年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产生办法草案;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其它所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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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成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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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

(四)谋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它利益;

(五)其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资格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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