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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府发〔2011〕2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住房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转发国家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房办〔2010〕2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合理标准筹集,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市、旗区房管、建设、发改、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收购、改建、长期租赁。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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