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企业发展
青财企[2007]9号
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制定了《青岛市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青岛市财政局二○○七年二月九日
青岛市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以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经济发展相关计划,由有关事权部门组织管理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由项目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的支持企业发展、科技创新、信息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交通建设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科学技术资金、信息产业专项资金、排污费专项资金、交通规费等各项资金。
本暂行规定所称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指在青岛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要集中用于有利于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防止分散使用。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综合利用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循环使用、资本入股、风险投资等方式,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专项资金使用的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一般情况下,对专项资金扶持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资金专户储存、独立运行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评审
第四条拟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需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并附上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相关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五条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时应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资金支出预算。
资金来源预算除列示申请的专项经费外,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自筹资金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项目发展的其它货币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专项资金支出中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逐步推行科技资源和成果共享制度。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七条实行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制度,逐步提高项目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原则上对专项资金扶持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事权部门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或论证。对需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的可一并进行项目资金预算评审,评审情况需在项目评审报告中单独列示。专项资金的事权部门应建立项目资金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三章无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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