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企业发展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青岛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青财企一„2009‟5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1青岛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发【2009】
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整治公共安全隐患、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促进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会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下达项目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2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应急救援、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项目。具体包括:
(一)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项目;
(二)重点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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