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企业发展
青岛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3]2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青政发[200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评价),是指对由中央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和使用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评价对象是指中央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技改贴息资金、补助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投入资金等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评价原则上每年从评价对象中选择某一项或某几项专项资金进行评价,每项专项资金的评价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
第四条专项资金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单位自评与专家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科技、环保事业发展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专项资金使用总体规划(计划)和目标;
(四)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报告(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建设计划合同书;
(五)经费预算批复文件、经费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六)项目验收报告;
(七)按要求需提报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专项资金评价所需经费在当年预算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专项资金评价根据项目的实施阶段分为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专项资金评价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为企业类评价和事业单位类评价。
第八条
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主要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准确、合理,其他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结果评价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主要评价专项资金使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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