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企业发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
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4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17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均简称《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规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百分之八十五(含)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百分之八十五,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可以通知纳税人进行项目清算,在具体工作中应如何理解掌握。
答:该规定可用下列公示表示:
(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所称的“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如何理解把握。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等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三、2008年底,全市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每套120平方米上调至144平方米,在具体执行中应如何把握执行时间。
答。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3号)第五条规定,将我市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各单位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2008年11月15日以后新开工的开发项目按新规定标准执行,对之前已开工的开发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开工时间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
四、《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进行开发或者进行部分开发后即转让的房地产,其扣除项目如何掌握。
答:下面按照是否进行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2、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实质性的土地整理、开发,但未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扣除项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
2、开发土地的成本;
3、加计开发土地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4、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对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完成后再转让房产的,其扣除项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对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加计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两项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六、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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