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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

设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内外大势出发,统筹国际国内两个格局、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重大尝试。国家工商总局牢牢立足国家战略,指导上海工商部门增强改革自觉,以敢担当的责任感、以改革的勇气和智慧,大胆探索,出台了《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一、《若干意见》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试先行,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

二、《若干意见》的总体目标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要通过试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及其他登记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要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要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通过简化营业执照样式,落实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要求,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三、《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若干意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结合试验区的功能定位,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维护市场秩序三方面提出了9条措施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

这一部分经过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在总结广东省部分地区商事登记改革经验基础上,结合总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形成了4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并不再限制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该条措施实现了投资者“一元”注册资本设立公司的愿望,进一步降低了准入门槛,有利于改善试验区投资环境,激发公司制企业的发展新活力,充分体现了工商登记改革“宽进”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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