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2〕110号
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1日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178〕号和《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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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范围是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规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租赁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的原则;
(四)调剂、租赁、购置(建)相结合的原则;
(五)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重新配备(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五)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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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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