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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对上海市临时建设、临时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单位(个人)经批准建造临时使用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单位(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规划局)是本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区域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但在重要地区、重要道路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应当征得市规划局的同意。

第五条(批准及按证施工要求)除已批准的在建设工程基地范围内建设临时施工设施外,任何单位(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必须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活动。任何单位(个人)需要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必须经市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单位(个人)必须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和要求临时使用土地。

第六条(临时建设规定)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层数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包括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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